变革!将影响建筑行业未来的八大新措施!

2017年是中国建筑业改革与重要政策密集颁布的年度,为了帮助大家进一步了解行业政策,做到顺势而为,基于此,我们对部分重要政策进行了梳理。2017年2月21日,国务院印发的《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该《意见》在建筑业发展史上将具有重要里程碑意义!

2020.12.19

2017年是中国建筑业改革与重要政策密集颁布的年度,为了帮助大家进一步了解行业政策,做到顺势而为,基于此,我们对部分重要政策进行了梳理。

2017年2月21日,国务院印发的《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该《意见》在建筑业发展史上将具有重要里程碑意义!

 在《意见》简政放权的大背景下,政府相继颁发了对建筑业有深远影响的措施。现整理如下,供大家参考:

◆住建部:研究取消劳务资质和承揽业务资质限制,修订建造师管理规定

文件《住房城乡建设部建筑市场监管司2017年工作要点》主要内容有:

 一、积极推进建筑用工制度改革。研究取消建筑施工劳务资质,大力扶持以作业为主的专业企业发展。

 二、推进法律法规制度建设。修订《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及实施意见,完善企业资质管理制度。修订建筑施工专业承包合同示范文本、专业作业合同示范文本,完善合同管理制度。配合做好《建筑法》修订工作。

三、简化企业资质标准。修订设计、施工、监理企业资质标准,简化资质考核条件,重点考核企业信誉和业绩等指标。试点开展对信用良好、能够提供全额担保的企业,取消承揽业务范围资质限制。

 四、完善个人执业资格管理制度。修订出台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建造师、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明确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建造师、监理工程师的权利、义务,强化执业监督,落实执业责任。

五、探索民间投资的房屋建筑工程由建设单位自主决定发包方式。简化招标投标程序,尽快实现招投标交易全过程电子化。

六、研究制定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进一步推行工程担保制度的意见,以银行保函或担保公司保函等形式,推行履约担保和业主支付担保。

七、创新行政审批管理。建造师等执业资格注册基本实现电子化申报和审查。研究推进“互联网+”审查方式,探索开展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考核指标计算机自动比对。

八、推进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试点开展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模式,积极培育全过程工程咨询企业,鼓励建设项目实行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

◆住建部下发通知:正式取消园林绿化企业资质核准

《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取消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核准行政许可事项相关工作的通知》主要内容有:

一、各级住房城乡建设(园林绿化)主管部门不再受理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核准的相关申请。

二、各级住房城乡建设(园林绿化)主管部门不得以任何方式,强制要求将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或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等资质作为承包园林绿化工程施工业务的条件。

三、各地要按照国务院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的要求,创新城市园林绿化市场管理方式,探索建立健全园林绿化企业信用评价、守信激励、失信惩戒等信用管理制度,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秩序。

 四、《关于城市园林绿化企业一级资质核准有关事宜的通知》(建办城函[2015]133号)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废止。

 ◆六部委联合发文,招投标大变革来了

文件《“互联网+”招标采购行动方案(2017-2019年)》主要内容有:

2017年,电子招标投标覆盖各地区、各行业,依法必须招标项目基本实现全流程电子化招标采购。

2018年,全面实现交易平台、监督平台以及其他信息平台的互联互通。

2019年,公共服务体系和综合监督体系全面发挥作用,实现招标投标行业向信息化、智能化转型。

◆住建部联合18个部委发布一份影响建筑业10年发展的重要文件

文件《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重点任务分工方案》主要内容有:

一、资质改革

1、进一步简化工程建设企业资质类别和等级设置,减少不必要的资质认定。

 2、选择部分地区开展试点,对信用良好、具有相关专业技术能力、能够提供足额担保的企业,在其资质类别内放宽承揽业务范围限制,同时,加快完善信用体系、工程担保及个人执业资格等相关配套制度,加强事中事后监管。采购

 3、强化个人执业资格管理,明晰注册执业人员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加大执业责任追究力度。有序发展个人执业事务所,推动建立个人执业保险制度。

4、大力推行“互联网+”政务服务,实行“一站式”网上审批,进一步提高建筑领域行政审批效率。

二、招投标改革

1、加快修订《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缩小并严格界定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范围,放宽有关规模标准,防止工程建设项目实行招标“一刀切”。

2、在民间投资的房屋建筑工程中,探索由建设单位自主决定发包方式。

3、将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纳入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和诚信的原则,规范招标投标行为。

4、进一步简化招标投标程序,尽快实现招标投标交易全过程电子化,推行网上异地评标。

5、对依法通过竞争性谈判或单一来源方式确定供应商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符合相应条件的应当颁发施工许可证。

 三、规范工程价款结算

(1)审计机关应依法加强对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公共工程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建设单位不得将未完成审计作为延期工程结算、拖欠工程款的理由。

(2)未完成竣工结算的项目,有关部门不予办理产权登记。

(3)对长期拖欠工程款的单位不得批准新项目开工。严格执行工程预付款制度,及时按合同约定足额向承包单位支付预付款。

(4)通过工程款支付担保等经济、法律等手段约束建设单位履约行为,预防拖欠工程款。

◆建造师管理迎来重大变革,住建部发布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

文件《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征求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主要内容有:

一、去除了“执业印章”是注册建造师的执业凭证,“执业印章”退出历史舞台。

二、注册证书有效期由“3年”增至“5年”。

三、《征求意见稿》要求所有项目的项目负责人、项目技术负责人和施工单位技术负责都必须为注册建造师。注册建造师的需求量将进一步增加。

《征求意见稿》中将原《规定》由“大中型建设工程项目”修改为“建设工程项目”,去除“大中型”,即所有项目都需要注册建造师证书执业;

《征求意见稿》中将原《规定》由“项目负责人”扩大到“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项目技术负责人”都需要注册建造师执业。

四、注册条件要求。建造师注册,《征求意见稿》没有提出“提供社会保险证明原件”的要求,需要提供“申请人与聘用单位签订的聘用劳动关系有效证明”;而被记入不良行为的申请人,重新申请注册的,《征求意见稿》强调“自申请之日起前3个月的社会保险证明原件”的要求。

五、明确一级建造师和二级建造师承接项目规模。工程施工项目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必须由本专业注册建造师担任。一级注册建造师可担任大、中、小型工程施工项目负责人,二级注册建造师可以承担中、小型工程施工项目负责人。其中,大、中型工程施工项目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不得由一名建造师兼任。注册建造师执业工程范围和规模标准另行制定。

六、明确二级建造师全国执业。一级注册建造师可在全国范围内以一级注册建造师名义执业。通过二级建造师资格考核认定,或参加全国统考取得二级建造师资格证书并经注册人员,可在全国范围内以二级注册建造师名义执业。工程所在地各级建设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不得增设或者变相设置跨地区承揽工程项目执业准入条件。

七、继续教育。注册建造师应当按照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规划,参加培训机构或企业自行组织的继续教育培训。注册建造师达到继续教育要求的,负责培训的组织应当出具证明材料,并对证明的真实性负责。

八、注册建造师证书推行电子证书,具体办法另行规定。

◆竣工环保验收没了!试生产也没了!环评资质没了!环境监理没了!——国务院决定10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3号》主要内容有:

7月16日,国务院以国务院第682号令公布了《国务院关于修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决定》,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

小编梳理对照新老《条例》发现,新《条例》主要在以下几方面作出了重大修改:

一、删除"环评单位资质"条款,取消了资格证书审查制度的要求;

二、取消竣工环保验收行政许可,将竣工验收的主体由环保部门调整为建设单位;

三、增加“不予审批情形”条款,明确环评审批要求;

 四、明确环境影响技术评估法律地位;

五、取消“试生产期间要求”;

六、进一步加大了违法处罚和责任追究力度。

同时,其他与新环评法,环境保护法不一致的内容也进行了修改,如对于职能交叉和审批前置等进行简化,环境影响登记表由审批制改为备案制等。

值得注意的是,新《条例》并没有明确环境监理地位,没有提到建设项目需开展环境监理的要求,同时,也没有明确环评与排污许可制度相衔接的要求。

◆工程质量保证金大变革!7月1日起,预留比例由5%降至3%

6月7日,总理主持国务院常务会议,从7月1日起,再推出一批新的降费措施。其中,建筑领域工程质量保证金预留比例上限,由5%降至3%。

从2017年7月1日起,

将建筑领域工程质量保证金预留比例上限,由5%降至3%。

 清理能源领域政府非税收入电价附加,取消其中的工业企业结构调整专项资金,将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和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征收标准降低25%。

“以审计结果为竣工结算依据”被全国人大取消!

“以审计结果作为建设工程竣工结算依据”问题,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复函明确:应当予以纠正。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日前在回复中国建筑业协会《关于对地方性法规中以审计结果作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竣工结算依据有关规定提出的审查建议的复函》中提出,地方性法规中直接以审计结果作为竣工结算依据和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载明或者在合同中约定以审计结果作为竣工结算依据的规定,限制了民事权利,超越了地方立法权限,应当予以纠正。且法工委已将研究意见印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委会。目前,有关地方人大常委会正在对地方性法规中的相关规定自行清理、纠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