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经授权私刻公司印章?刑法第280条在等你
公章是、企业、公司、团体等单位的专属印章,私刻、伪造印章破坏社会管理秩序属于违法犯罪行为,构成伪造印章罪,刑事责任逃不了...
了解更多9月8日,中釜建设集团公示了《关于分公司负责人李XX私刻分公司印章获刑一年两个月的通告》。通告中明确了集团公司高度重视、严肃对待私刻印章这一违法行为,并要求各分公司对是否存在类似问题进行自查自纠。
2023.09.13自通告发布之日起,集团公司在短时间内就收到四家分公司的主动陈述与谅解请求,鉴于其尚未造成公司责任损失,集团公司予以谅解,决定对上述四家分公司负责人免于刑事追诉。这并不代表集团公司对私刻印章违法行为的纵容和无视,而是给予主动承认违法行为人改正错误的机会。
李XX私刻分公司印章获刑这一事件的发生,给我们敲响了警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分公司各类印章由集团公司授权刻制与注销,未经集团公司审批及明确的书面授权,私自刻制分公司印章系非法刻制,构成伪造印章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之规定: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各分公司负责人需要明确的是,集团公司对私刻公司印章这类违法犯罪的行为的态度是零容忍的。集团公司在此警告正在实施或已经实施私刻印章违法行为的分公司负责人,吸取李XX的教训,务必要引以为戒。
集团公司在此重申,各分公司如仍存有私刻分公司印章违法违规之事实,即日起10日内主动坦承相关事实且未造成公司责任损失或已造成但及时补救处理取得公司谅解的,集团公司将不予追究;若仍执迷不悟,继续采取谎报、故意隐瞒相关事实的,集团公司将对有关涉事负责人启动相关司法程序,涉嫌刑事犯罪的将移交司法部门予以严惩不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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