干工程赔钱的四大原因,有中招的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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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2.20实践中,因一方或双方当事人的原因,导致施工合同被解除或中止履行的情况屡见不鲜,那么,遇到这种情况,工程款该如何结算呢?
1. 单价合同的情形
根据《建设工程造价鉴定规范》(GB/T51262-2017)的规定第5.10.6条的规定:
(1)合同中有约定的,按合同约定进行鉴定;
(2)承包人违约导致合同解除的:
单价项目按已完工程量乘以约定的单价计算(其中,单价措施项目应考虑工程的形象进度),总价措施项目按与单价项目的关联度比例计算;
(3)发包人违约导致合同解除的:
单价项目按已完工程量乘以约定的单价计算,其中剩余工程量超过15%的单价项目可适当增加企业管理费计算。
总价措施项目已全部实施的,全额计算;未实施完的,按与单价项目的关联度比例计算。
未完工程量与约定的单价计算后按工程所在地统计部门发布的建筑企业统计年报的利润率计算利润。
2. 总价合同的情形
根据《建设工程造价鉴定规范》(GB/T51262-2017)的规定第5. 10.7条的规定:
(1)合同中有约定的,按合同约定进行鉴定;
(2)承包人违约导致合同解除的,鉴定人可参照工程所在地同时期适用的计价依据计算出未完工程价款,再用合同约定的总价款减去未完工程价款计算;(扣减法)
(3)委托人认定发包人违约导致合同解除的,承包人请求按照工程所在地同时期适用的计价依据计算已完工程价款,鉴定人可采用这一方式鉴定,供委托人判断使用。(定额法)
另外,实务中在总价合同下,比较常用的还有比例法。比如,《江苏省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8条即规定: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工程价款实行固定总价结算,承包人未完成工程施工,其要求发包人支付工程款,发包人同意并主张参照合同约定支付的,可以采用“按比例折算”的方式,即由鉴定机构在相应同一取费标准下计算出已完工程部分的价款占整个合同约定工程的总价款的比例,确定发包人应付的工程款。
但建设工程仅完成一小部分,如果合同不能履行的原因归责于发包人,因不平衡报价导致按照当事人合同约定的固定价结算将对承包人利益明显失衡的,可以参照定额标准和市场报价情况据实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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