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高院:工程未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后不得以工程质量问题为由主张权利

干工程的都经历过,我们乙方明明把活儿干完了,但甲方却迟迟不肯办理竣工验收和结算,擅自将工程占有使用,甚至又以未提交竣工验收资料配合为由,拒绝支付剩余工程款。这种情况下,乙方如何保障自己的权益、甲方又需要承担哪些后果呢?

2023.09.06

案情回顾

2016年8月4日承包人兰州兰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兰石公司)与发包人甘肃三联巨能环保热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联公司)签订了《安定区渭源街热源厂工程总承包合同》,涉案工程项目于2016年11月1日投入使用。后三联公司以兰石公司未向三联公司报送竣工验收报告,致使三联公司无法完成竣工验收及备案手续,以及案涉工程存在主体结构质量问题,兰石公司应当承担质保责任等为由向兰石公司提出了相关诉讼主张。

更高院认为:三联公司未经竣工验收擅自使用工程后,视为工程质量合格。又以工程质量问题为由主张权利,不应支持。组织竣工验收属于建设方的义务,三联公司作为建设方,以兰石公司未向其报送竣工验收报告为由不支付工程款,不能成立。实际上,兰石公司不是向三联公司报送竣工验收报告,而是向三联公司提交施工资料,由三联公司组织竣工验收。在本案中,三联公司也没有任何证据证明兰石公司不向其提交施工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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竣工验收的责任主体是发包人不是承包人

根据《民法典》《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竣工验收的责任主体为建设方,施工方不承担报送竣工验收报告的义务。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推定已使用部分工程质量合格,发包人又以已使用部分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同时,作为施工方的我们可以就已交付使用部分工程质量合格来主张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竣工日期为建设工程转移占有之日。

若发包人在竣工验收前使用建设工程的,施工单位及其他相关方应注意固定并留存相应的证据,比如发包人拟使用工程的通知、协议等;工程移交记录;发包人实际使用工程的照片、摄像,以及有关工程项目投产、点火、销售、开业等网络信息、新闻报道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