想合法收回工程款,南通建筑铁军做了错误示范

建工领域中,工程价款、工期、质量是建工纠纷的三大痛。其中工程款的支付,因工程领域的复杂性,往往呈现出不按约履行、付款周期长、付款次数多、矛盾突出等特点,被拖欠工程款是建筑工程公司最常见的问题。下面来自更高人民法院的案例就说明了通过合法途径诉求应得权力的重要性。

2023.12.29

典型案例/案件概述

案号:(2021)更高法民申3629
江苏南通二建集团有限公司(简称南通二建)因与被申请人上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浦东分行(简称上海农商行浦东分行)、上海佳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简称佳程房产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就南通二建是否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上海农商行浦东分行是否享有案涉工程抵押权和上诉权,不服上海市人民法院民事判决,向更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更高人民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裁判结果

本案南通二建就案涉工程应否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应结合南通二建所实施行为的主观过错、后果、是否损害他人合法权益、是否影响建筑工人利益等因素综合予以认定。从主观过错来看,南通二建仍向上海农商行浦东分行出具与实际收到工程款金额不符的《施工方已收到资金确认函》,在主观上存在重大过错,其应对此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从行为后果来看,南通二建在收到资金确认函中确认收到的工程款已超出其实际应得的工程款,其因为自身的过错行为丧失了主张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事实基础,其不应再享有该项优先权。从是否损害他人权益的角度来看,南通二建出具收到资金确认函的行为,损害了上海农商行浦东分行及其他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南通二建并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就案涉工程不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会损害建筑工人利益。综上,二审判决认定南通二建就案涉工程因其自身过错行为不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并无不当。南通二建申请再审新提交的证据材料均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规定的足以推翻原判决的新的证据。

综上,南通二建提出的再审事由不能成立,其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更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驳回江苏南通二建集团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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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语

在收回工程款的案件中,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是建设工程承包人享有的一项法定优先权,但承包人不得滥用该项权利,且在特定情形下,因承包人自身存在过错行为,其还可能丧失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南通二建作为标杆企业,仅仅因提供虚假证明,就其未获清偿的工程款债权主张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这样的教训值得每个工程企业引以为戒。

前事不忘,后事之师,想收回工程款,合理合法的证据资料是决胜因素,工程企业对此要高度重视,确保自己对工程款优先受偿权的请求可以获得法院支持。